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 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
1、救助措施的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施。
2、救助措施的特征
(1)救助措施的主体应为法律规定具有救助义务的机构。
(2)救助措施的适用一般以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但如果受害人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求助或由于精神状态处于极度的恐惧、胆怯而不敢求助,社会干预机构亦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救助。
(3)救助措施的目的和功用主要在于及时阻止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及时疏导婚姻家庭纠纷。
3、救助措施:(1)劝阻(2)调解(3)制止
知识点二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民事法律责任
(1)遗弃家庭成员的,应依法支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
(2)因重大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3)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为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
2、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较常用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处理和制裁。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刑事法律责任
除上述重婚罪、虐待罪和遗弃罪之外,刑法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特有犯罪行为的规定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破坏军婚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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