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密训资料(考前急救)
第九章 附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婚姻家庭方面,诸多具体条文都明确体现保护弱者原则,如《法律适用法》第 25、29、30 条分别规定涉外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涉外扶养以及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做出了限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没有共同经常住所地的情形下,(1)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2)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益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3)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广义上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
2.在狭义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的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婚姻家庭法学中的婚姻家庭关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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