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58保险法自考复习资料(精品推荐)
1、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的价格(又称保险价额)。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
2、从性质上说,再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合同。
3、《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合同约定所负的保险给付的最高限额。
5、《保险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6、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但是,保险人是否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及其应给付的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结果而定。其不确定包括:一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
7、保险合同是非典型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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